进行地表水监测时,应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具体采样原则如下。
(1)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1次。
(2)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1次,全年6次。
(3)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1次。
(4) 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旅平时采释,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5)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3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商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加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1次进行测定。一只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6)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1次,在每月5~10日内进行采样。
(7)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