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截面积比较小,不需设置采样断面,直接确定采样点位即可。采样点位的设置原则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的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这类污染物主要有录、铜、碑、铅的无机化合物,六价络的无机化合物及有机氯化合物和强致癌物质等。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这类污染物主要有悬浮物、硫化物、挥发盼、氯化物、有机磷化合物、石油类、铜、锌、氟的无机化合物、硝基苯类、苯胺类等。
(3)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4) 对污水处理设施(或单元)的效率进行监测时,在污水处理设施(或单元)的入口和挂口设置采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