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景观环境用水,是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2)中将景观环境用水分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类,前者指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环境用水,后者指入体靠全身性接触的景观环境用水。具体是根据景观河道、景观湖白及其他观赏性景观设不设娱乐设施而区分的。二者都是由再生示组成,或部分由再生水组成(另一部分由天然水或自来水组成)。
标准中规定,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指标限值应满足表17的规定。对于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其化学毒理学指标(包括重金属含量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含量)还应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
标准还规定由再生水组成的两类景观水体中的水生动、植物仅可观赏,不得食用:不应在含有再生水的景观水体中游泳和洗浴:不应将含有再生水的景观环境用水用于饮用和生活洗涤。


